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发生危险品事故或者危险品事故征候,经营人应当向经营人所在国及事故、事故征候发生地所在国有关当局报告。
初始报告可以用各种方式进行,但应当尽快完成一份书面报告。
若适用,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并将相关文件的副本与照片附在书面报告上:
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发生日期;
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发生的地点、航班号和飞行日期;
有关货物的描述及货运单、邮袋、行李标签和机票等的号码;
已知的运输专用名称(包括技术名称)和联合国编号;
类别或者项别以及次要危险性;
包装的类型和包装的规格标记;
涉及数量;
托运人或者旅客的姓名和地址;
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其他详细情况;
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可疑原因;
采取的措施;
书面报告之前的其他报告情况;
报告人的姓名、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