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六节 机场管制地带和塔台管制区 第六十二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六十二条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六节 机场管制地带和塔台管制区 第六十二条 机场管制地带通常应当使用机场名称加上机场管制地带进行命名。机场管制地带的名称、范围、空域类型以及其他要求的信息,应当按照航行情报发布规定予以公布。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