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为提高空域资源的利用率,保证飞行活动安全和顺畅地进行,按照国家规定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民用航空飞行活动所用空域对有关航空器开放使用。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