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六节 机场管制地带和塔台管制区 第五十六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六节 机场管制地带和塔台管制区 第五十六条 民用机场应当根据机场及其附近空中飞行活动的情况建立机场管制地带,以便在机场附近空域内建立安全、顺畅的空中交通秩序。 一个机场管制地带可以包括一个机场,也可以包括2个或者2个以上位置紧靠的机场。 第六节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