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五节 终端(进近)管制区 第四十九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五节 终端(进近)管制区 第四十九条 终端(进近)管制区的划设,应当与通信、导航、监视和气象等设施的建设和覆盖情况相适应,并考虑管制单位之间的协调需要,以便能够有效地向区域内所有飞行的航空器提供管制服务。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