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四节 高空和中低空管制区 第四十六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十六条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四节 高空和中低空管制区 第四十六条 区域管制区应当以向该区域提供管制服务的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所在城市的名称加上高空或者中低空管制区作为识别标志。区域管制区的名称、范围、责任单位、通信频率以及其他要求的信息应当按照航行情报发布规定予以公布。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五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