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空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考虑下列基本因素:
空中交通流量分布情况,包括垂直和水平方向的分布;
不同性质的空中飞行活动对空域和空中交通服务的不同要求;
空域环境的影响,包括地形、地貌、机场以及其他限制因素;
城市建设及安全保障要求;
空中交通保障系统,包括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和航行情报的综合能力;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手段和方式;
空域用户对空域的特殊要求。
空中交通流量分布情况,包括垂直和水平方向的分布;
不同性质的空中飞行活动对空域和空中交通服务的不同要求;
空域环境的影响,包括地形、地貌、机场以及其他限制因素;
城市建设及安全保障要求;
空中交通保障系统,包括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和航行情报的综合能力;
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手段和方式;
空域用户对空域的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