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三节 飞行情报区 第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空域规范 第三节 飞行情报区 第三十八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对在我国飞行情报区内遇险失事的航空器进行搜寻援救,在我国境内以及由国际民航组织亚太地区航行会议协议,并经国际民航组织批准由我国提供空中交通服务的海域上空划设搜寻援救区。搜寻援救区的范围与飞行情报区的范围相同。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