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17年) 第67.49条

第67.49条 许可的撤销

民航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颁证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颁发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的行政许可决定: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申请人颁发的体检合格证;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

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体检合格证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体检合格证或者认可证书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