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12年) 第67.63条
第67.63条 废止
2001年8月13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01号)和2004年7月12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民航总局令第125号)自本规则实施之日起废止。
2001年8月13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民航总局令第101号)和2004年7月12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民航总局令第125号)自本规则实施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