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12年) 第67.43条
第67.43条 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
再次申请Ⅰ、Ⅱ和Ⅲa级体检合格证的申请人(学员和学生驾驶员除外),在体检鉴定结论不合格时,如果有充分理由证明能够安全履行职责,并且不会因为履行职责加重病情或者使健康状况恶化时,可以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特许颁证体检鉴定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申请表;
所在单位证明文件(私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除外);
所在地地区管理局指定技术专家出具的技术能力证明文件;
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本规则第67.15条的规定组织进行特许颁证体检鉴定;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人。
特许鉴定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民航局提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申请。
民航局按照本规则第67.25条和第67.27条的规定进行受理和审查。根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履行职责时承担的安全责任、可接受的保证安全履行职责采用的医疗措施以及实施的可能性等因素,作出特许颁发体检合格证的许可决定。准予特许的,颁发体检合格证;不予特许的,签署不予颁证意见。上述许可决定由民航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并告知申请人所在地地区管理局和体检机构。
特许颁发的体检合格证上应当载明下列一项或多项限制条件:
职责或任务限制;
履行职责的时间限制;
安全履行职责必需的医疗保障要求;
必要的其他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