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12年) 第67.27条

第67.27条 审查

受理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人办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证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审查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信息;

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

体检项目和辅助检查项目的符合性;

体检鉴定结论的符合性;

其他必要的内容。

受理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机构和人员:

认为体检文书和医学资料齐全、体检项目和辅助检查项目符合本规则要求、鉴定结论符合本规则相应医学标准的,应当作出体检合格证颁发许可决定。

认为体检鉴定没有针对申请人申请的体检合格证类别相应医学标准和辅助检查项目及频度等要求进行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经2名以上人员审查认为体检医师适用医学标准不当,做出错误结论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经2名以上人员审查认为需要对体检鉴定结论符合性进行进一步认定的,送请专家委员会进行专家鉴定,并通知申请人。专家鉴定不计入审查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