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参考样式见附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企业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安全评价报告、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具备相应资格的材料,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材料。
申请人在所在地以外的省份设置专用仓库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专用仓库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申请人在所在地以外的省份设置专用仓库的,除前款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专用仓库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