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6年8月31日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