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2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拒绝、阻碍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由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