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从事《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所列产品销售活动的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可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