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级或者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或者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并对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