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超出许可核定的生产品种、能力进行生产的;
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
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
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吊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予吊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