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