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国防科工委撤销其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