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