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 第六章 储存 第四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储存 第四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