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