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