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