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五十四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式样;《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八章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