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五章 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爆破作业 第三十四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