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规划和产业技术标准;
厂房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建筑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生产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和规程;
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岗位人员;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