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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6年8月31日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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