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