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报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必须向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引用法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