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

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情况;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初审机关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