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生产作业人员必须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火规范》(GBJ16)、《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WJ9049)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安全评价,并达到安全级标准;

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