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并将下列材料报送国防科工委: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见附件1);

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对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考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