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单位在设计活动开始前,应当组织相关设计人员对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消化、分析,充分掌握设计输入要求,并予以明确;确定设计接口控制措施、设计验证方式和内容以及设计变更控制措施。
设计单位在设计的各个阶段,应当按照确定的设计验证方式对其设计进行设计验证。设计验证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设计经验、校核能力以及相对独立性。
设计单位在设计活动中,对设计变更应当采取与原设计相当的控制措施。
在设计工作完成后,设计单位应当为该设计的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设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