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二章 许可 第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许可 第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