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二章 许可 第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许可 第十七条 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提出的许可证延续申请,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