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二章 许可 第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2007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许可 第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有效期限为5年。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