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五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