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严重焊接质量问题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