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不得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关键工艺环节分包给其他单位。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