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 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单位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吊销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