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维修活动,适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