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已取得所在国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的相应资质;

使用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技术是成熟的或者经过验证的;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用核安全设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