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 第三章 许可 第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许可 第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