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

有效期限;

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