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五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单位,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