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九条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进行验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验收通过: 不能按照质量保证要求证明质量受控的; 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处理完毕的。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