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第二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制造、安装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项目制造、安装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制造、安装技术规格书; 分包项目清单; 制造、安装质量计划。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