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在制造、安装活动开始30日前,将下列文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项目制造、安装质量保证分大纲和程序清单;

制造、安装技术规格书;

分包项目清单;

制造、安装质量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