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 第三章 许可 第十四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许可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或者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