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聘用单位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焊接人员从事焊接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2017)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